交通运输部关于台灣海峡两岸間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的公告
為保护台灣海峡两岸間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場秩序,保护公允竞争,庇护各方运输當事人的正當权柄,促成两岸海上直航康健有序成长,根据《台灣海峡两岸間航运辦理法子》、《海峡两岸海运协定》等劃定和《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成长政策辦法的通知布告》(交通运输部通知布告2012年第41号),創建并施行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存案轨制。現将有关事项通知布告以下:1、基来源根基则
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場调理价,由集装箱班轮谋劃者自立制订。班轮谋劃者應遵守依法谋劃、诚笃取信的原则,提高运输辦事质量和效力,低落谋劃本錢,按照运输谋劃本錢和航运市場供求状态,以正常、公道的运价供给运输辦事。
运价包含海运费和附加费(含船埠操作费)。班轮谋劃者不得在管帐账簿以外黑暗赐与托运人回扣承揽货品。
2、存案范畴和义務人
两岸集装箱班轮航路均纳入保溫護膝,运价存案。
現阶段,获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谋劃資历的谋劃者為运价存案义務人。
3、存案内容
运价存案义務人應報备大陸直航口岸出口的集装箱货品(含承运第三方的中转货)海运运价。运价包含颁布运价和协定运价。存案的运价應正常、公道,依照上海航运買賣所報經交通运输部存案赞成的格局報备。
存案的颁布运价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見效。現实履行的运价与颁布运价纷歧致的,依照协定运价的方法報备,协定运价見效時候為受理存案之時起满168個小時(7天)。
本通知布告見效後初次存案的运价自受理之日起見效。
4、受理機构
交通运输屏東房屋二胎,部指定上海航运買賣所為运价存案受理機构。上海航运買賣所應按照本法子制订运价存案操作指南,并供给响應的技能辦事。由上海航运買賣所和厦門隆鼻推薦,航运買賣所配合体例并公布两岸集装箱运价指数,整体反應运价程度的变革。
上海航运買賣所及其事情职員理當守旧触及贸易機密的运价存案信息。
5、监视查抄
有关省、自治區、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應增强對當地區两岸海运市場羁系,加大現場查抄力度,對违背本通知布告的企業,應责令其期限更正,并向交通运输部陈述。
6、見效日期
本通知布告自2013年3月1日起見效。
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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