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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為了保障放射事情职员的职業康健與平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职業病防治法》(如下简称《职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装配平安和防护条例》,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放射事情单元及其放射事情职员,理當遵照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放射事情单元,是指展開以下勾當的企業、奇迹单元和個别經濟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資和放射源)的出產、利用、運输、储存和烧毁处置;
(二)射線装配的出產、利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轮回中的铀矿開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轉化、燃料制造、反响堆運行、燃料後处置和核燃料轮回中的钻研勾當;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装配和放射事情场合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划定的與電離辐射有關的其他勾當。
本法子所称放射事情职员,是指在放射事情单元從事放射职業勾當中遭到電離辐射照耀的职员。
第三条日本職棒比分, 卫生部主管天下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的监视辦理事情。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卫生行政部分賣力本行政區域内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的监视辦理。
第四条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采纳有用辦法,使本单元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的辦理合适本法子和有關尺度及规范的请求。
第二章 從業前提與培训
第五条 放射事情职员理當具有以下根基前提:
(一)年满18周岁;
(二)經职業康健查抄,合适放射事情职员的职業康健请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關法令常识培训稽核及格;
(四)遵照放射防护律例和规章轨制,接管职業康健监护和小我剂量监测辦理;
(五)持有《放射事情职员证》。
第六条 放射事情职员上岗前,放射事情单元賣力向地點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卫生行政部分為其申请打點《放射事情职员证》。
展開放射診療事情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允许证》的卫生行政部分申请打點《放射事情职员证》。
展開本法子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項所列勾當和非醫用加快器運行、辐照日本伴手禮,加工、射線探伤和油田测井等勾當的放射事情单元,向地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申请打點《放射事情职员证》。
其他放射事情单元打點《放射事情职员证》的划定,由地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连系當地區現實环境肯定。
《放射事情职员证》的格局由卫生部同一制订。
第七条 放射事情职员上岗前理當接管放射防护和有關法令常识培训,稽核及格方可加入响應的事情。培训時候很多于4天。
第八条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按期组织本单元的放射事情职员接管放射防护和有關法令常识培训。放射事情职员两次培训的時候距離不跨越2年,每次培训時候很多于2天。
第九条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创建并依照划定的刻日妥帖保留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理當包含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時候、测驗或稽核成就等資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關法令常识培训理當由合适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前提的单元承當,培训单元可會同放射事情单元配合制订培训规划,并依照培训规划和有關规范、尺度施行和稽核。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将每次培训的环境實時記實在《放射事情职员证》中。
第三章 小我剂量监测辦理
第十一条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依照本法子和國度有關尺度、规范的请求,放置本单元的放射事情职员接管小我剂量监测,并遵照以下划定:
(一)外照耀小我剂量监测周期通常是30天,最长不该跨越90天;内照耀小我剂量监测周期依照有關尺度履行;
(二)创建并毕生保留小我剂量监测档案;
(三)容许放射事情职员查阅、复印本人的小我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小我剂量监测档案理當包含:
(一)通例监测的法子和成果等相干資料;
(二)應急或变乱中遭到照耀的剂量和查询拜访陈述等相干資料。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将小我剂量监测成果實時記實在《放射事情职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事情职员進入放射事情场合,理當遵照以下划定:
(一)准确佩带小我剂量计;
(二)操作竣事分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資事情场合時,按请求举行小我體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概况污染监测,發明污染要實時处置,做好記實并存档;
(三)進入辐照装配、工業探伤、放射醫治等强辐射事情场合時,除佩带通例小我剂量计外,還理當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小我剂量监测事情理當由具有天資的小我剂量监测技能辦事機構承當。小我剂量监测技能辦事機構的天資核定由中國疾病预防節制中間协助卫生部组织施行。
小我剂量监测技能辦事機構的天資核定依照《职業病防治法》、《职業卫生技能辦事機構辦理法子》和卫生部有關划定履行。
第十五条 小我剂量监测技能辦事機構理當严酷依照國度职業卫生尺度、技能规范展開监测事情,加入质量節制和技能培训。
小我剂量监测陈述理當在每一個监测周期竣事後1個月内投递放射事情单元,同時陈述本地卫生行政部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行政部分按规按時間和格局,将本行政區域内的放射事情职员小我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國疾病预防節制中間协助卫生部制定小我剂量监测技能辦事機構的天資核定步伐和尺度,组织施行天下小我剂量监测的质量節制和技能培训,汇总阐發天下小我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業康健辦理
第十八条 放射事情职员上岗前,理當举行上岗前的职業康健查抄,合适放射事情职员康健尺度的,方可加入响應的放射事情。
放射事情单元不得放置未經职業康健查抄或不合适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尺度的职员從事放射事情。
第十九条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组织上岗後的放射事情职员按期举行职業康健查抄,两次查抄的時候距離不该跨越2年,需要時可增长姑且性查抄。
第二十条 放射事情职员離開放射事情岗亭時,放射事情单元理當對其举行離岗前的职業康健查抄。
第二十一条 對加入應急腰突病藥貼,处置或遭到变乱照耀的放射事情职员,放射事情单元理當實時组织康健查抄或醫療就診,依照國度有關尺度举行醫學随访察看。
第二十二条 從事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查抄的醫療機構(如下简称职業康健查抄機構)理當經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核准。
第二十三条 职業康健查抄機構理當自體檢事情竣事之日起1個月内,将职業康健查抄陈述投递放射事情单元。
职業康健查抄機構出具的职業康健查抄陈述理當客觀、真實,并對职業康健查抄陈述賣力。
第二十四条 职業康健查抄機構發明有可能因放射性身分致使康健侵害的,理當通知放射事情单元,并實時告诉放射事情职员本人。
职業康健查抄機構發明疑似职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理當通知放射事情职员及其地點放射事情单元,并按划定向放射事情单元地點地卫生行政部分陈述。
第二十五条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在收到职業康健查抄陈述的7日内,照實告诉放射事情职员,并将查抄结论記實在《放射事情职员证》中。
放射事情单元對职業康健查抄中發護膚品推薦,明不宜继续從事放射事情的职员,理當實時调離放射事情岗亭,并妥帖安顿;對必要复查和醫學随访察看的放射事情职员,理當實時予以放置。
第二十六条 放射事情单元不得放置有身的主妇介入應急处置和有可能造成职業性内照耀的事情。哺乳期主妇在其哺乳時代理當防止接管职業性内照耀。
第二十七条 放射事情单元理當為放射事情职员创建并毕生保留职業康健监护档案。职業康健监护档案應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業史、既往病史和职業照耀接触史;
(二)历次职業康健查抄成果及评價处置定見;
(三)职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随访察看等康健資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事情职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業康健监护档案。放射事情单元理當照實、无偿供给。
第二十九条 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查抄、职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断、判定、醫療就診和醫學随访察看的用度,由其地點单元承當。
第三十条 职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断判定事情依照《职業病診断與判定辦理法子》和國度有關尺度履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事情职员的保健补助依照國度有關划定履行。
第三十二条 在國度同一划定的休假外,放射事情职员每一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事情职员再也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事情满20年的在岗放射事情职员,可以由地點单元操纵休假時候放置康健休养。
第五章 监视查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卫生行政部分理當按期對本行政區域内放射事情单元的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辦理举行监视查抄。查抄内容包含:
(一)有關律例和尺度履行环境;
(二)放射防护辦法落實环境;
(三)职员培训、职業康健查抄、小我剂量监测及其档案辦理环境;
(四)《放射事情职员证》持证及相干信息記實环境;
(五)放射事情职员其他职業康健权柄保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法律职员依法举行监视查抄時,理當出示证件。被查抄的单元理當予以共同,照實反應环境,供给需要的資料,不得回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法律职员依法查抄時,理當守旧被查抄单元的技能機密和營業機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分接到對违背本法子举動的举报後理當實時核實、处置。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事情单元违背本法子,有以下举動之一的,依照《职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惩罚:
(一)未依照划定组织放射事情职员培训的;
(二)未创建小我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回绝放射事情职员查阅、复印其小我剂量监测档案和职業康健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事情单元违背本法子,未依照划定组织职業康健查抄、未创建职業康健监护档案或没有将查抄成果照實告诉劳動者的,依照《职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惩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事情单元违背本法子,未日本DOKKAN,给從事放射事情的职员打點《放射事情职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赐與告诫,并可处3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事情单元违背本法子,有以下举動之一的,依照《职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惩罚:
(一)未依照划定举行小我剂量监测的;
(二)小我剂量监测或职業康健查抄發明异样,未采纳响應辦法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事情单元违背本法子,有以下举動之一的,依照《职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惩罚:
(一)放置未經职業康健查抄的劳動者從事放射事情的;
(二)放置未满18周岁的职员從事放射事情的;
(三)放置有身的主妇加入應急处置或有可能造成内照耀事情的,或放置哺乳期的主妇接管职業性内照耀的;
(四)放置不合适职業康健尺度请求的职员從事放射事情的。
第四十二条 技能辦事機構未获得天資私行從事小我剂量监测技能辦事的,或醫療機構未經核准私行從事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查抄的,依照《职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惩罚。
第四十三条 展開小我剂量监测的职業卫生技能辦事機谈判承當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查抄的醫療機構违背本法子,有以下举動之一的,依照《职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惩罚:
(一)超越天資范畴從事小我剂量监测技能辦事的,或超越核准范畴從事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查抄的;
(二)未按《职業病防治法》和本法子划定實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子虚证實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分及其事情职员违背本法子,不實行法定职责,造成紧张後果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與行政处罚;情節紧张,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事情职员职業康健查抄項目及职業康健查抄表由卫生部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法子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公布的《放射事情职员康健辦理划定》同時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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